中国小额信贷的政策
中国政府有关法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从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小额信贷项目试验以后,该项目有很长时间处在法律允许的边缘。也有一些人曾经讲过社会科学院的扶贫经济合作社“合理不合法”。直到1999年,才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同意按照试验项目继续开展试验活动。随后商务部交流中心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得到人民银行的认可。但是,国家对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的政策规定:不允许吸收公众储蓄。
由于小额信贷是一项扶贫行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小额信贷是比较支持的,从近十年的实践看,国家在对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活动、利率(包括收取的费用)等方面没有出现过多干预的现象。大多数地方的法律部门能够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权益,使小额信贷活动得到顺利开展。
目前,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或半官方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甚至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实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备的融资资格。这种状况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的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民间机构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组织或半官方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受到严重束缚。
国家一直提倡信用社、农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小额信贷活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1999年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初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条例》。但是,对于农行和信用社,国家的利率政策方面一直没有松动。
最近,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进行的“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报告”已经初步完成,希望有关中国小额信贷法规尽快出台。这样,中国的小额信贷将会跃上新的台阶。
2005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4 年 12 月 31 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这将对小额信贷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2005 年 11 月,人民银行宣布将在贵州、四川、陕西、山西和内蒙这 5 个省区开展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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